申請牌照

   

學校牌照

引言
根據《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申請學校註冊,每間學校必須遵守《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
學校的定義
根據《教育條例》,「學校」是指一間院校、組織或機構,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多於8人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包括以專人或郵遞服務交付的函授方式。

學校註冊的申請
根據《教育條例》,學校註冊的申請須採用指明格式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常任秘書長)提出,以及附交該表格內指明的文件。如有關學校將於並非為學校用途而設計及建造的任何房產及其任何部分營辦,則須附交額外的文件。

政府部門
申請學校註冊的政府相關部門
規劃署
地政總署
消防處
屋宇署/房屋署
教育局
衛生署

申請流程